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4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州检察院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州人事局工资科备案。
附件: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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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 425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州检察院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州人事局...
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4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州检察院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州人事局工资科备案。
附件: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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