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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新政策 全市统一待遇标准

2020/05/25 2.1k 阅读 491 点赞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淮医保发〔2020〕51号),指出医疗救助工作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健全医疗保障网和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以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利为原则;在省定七类重点救助对象之外,还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对特殊情形处置也作出规定。

该《通知》的最大亮点是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标准。一是医疗救助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二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是保留原有特色,如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红军失散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四是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越多,救助比例越高,如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其他困境儿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

该《通知》还要求优化健全经办服务网、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动态监管、巩固和完善“一站式”结算,确保应助尽助,方便救助人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