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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10/07 1.7w 阅读 481 点赞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

从2027年1月1日起,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宁夏户籍城镇居民,按人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2.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且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

5.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政策期内核发、依规补办、系统补录的有效凭证、特殊情况说明)。

(二)特殊家庭认定。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以及再婚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均可纳入扶助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年起终止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2.户籍迁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

3.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

4.因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按程序可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四)不重复享受情形。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自治区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国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奖励扶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制度相关待遇。

二、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现阶段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奖励扶助金从资格确认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领制,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政策期内核发、依规补办、系统补录的有效凭证、特殊情况说明)、婚育状况佐证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村级初核并公示。村(居)委会依据政策规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评议,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及花名册上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结果逐级上报地级市、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组织将确认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业务系统。

(五)自治区和地级市抽查。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适时对全区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对所辖各县(市、区)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分担比例。奖励扶助金实行自治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保障、及时拨付。各级不得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二)发放时间。奖励扶助金应在每年8月20日前完成发放。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

五、保障措施

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有序推进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评估,卫生健康、财政、审计部门适时开展资金督查核查与绩效评估,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公开政策标准、申领条件、办事流程、申领人员公示信息及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充分宣传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重要意义,让群众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政策。

本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