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公积金预责送告〔2026〕48号
浙江路贸通硅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程晓倩等3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程晓倩等3人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26400元,我中心于2026年9月4日作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397号)(详见附件),要求你单位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对上述行为进行补缴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397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397号)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
附件: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
编号: 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397号
浙江路贸通硅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程晓倩等3人后,未为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欠缴职工程晓倩等3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26400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程晓倩等3人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26400元。如你单位对上述的事实、金额有异议的,请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便于我中心核实。逾期不办理,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的,我中心将视同你单位对上述欠缴事实、金额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联系地址: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0楼
联系电话:89517070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