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公积金预责送告〔2026〕43号
浙江巍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丁强强等8人后,在2026年03月至2026年04月期间,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丁强强等8人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8400元,我中心于2026年8月27日作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100100号)(详见附件),要求你单位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对上述行为进行补缴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100100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100100号)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4日
附件: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
编号: 杭公积金预责2026100100号
浙江巍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丁强强、陈奇强、阙小芳、陈志伟、马雪凤、冯鹏飞、万波、沈庆文等8人后,在2026年03月至2026年04月期间,未为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欠缴职工丁强强、陈奇强、阙小芳、陈志伟、马雪凤、冯鹏飞、万波、沈庆文等8人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8400元(详见附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分中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至我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丁强强、陈奇强、阙小芳、陈志伟、马雪凤、冯鹏飞、万波、沈庆文等8人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8400元。如你单位如对上述的事实、金额有异议的,请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向我分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便于我分中心核实。逾期不办理,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的,我分中心将视同你单位对上述欠缴事实、金额无异议,我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我分中心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分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心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6楼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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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平分中心
2026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