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厦门巴秋美术馆、厦门市美丽鼓浪屿轻音乐团、厦门市本草药物研究所、厦门市海西职业技术学校、厦门市照明行业协会、厦门市石油行业协会、厦门市建设会计学会、厦门市开源芯片产业促进会、厦门市青少年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等9家社会组织2025年度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种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龙海、周燕群,联系电话:2892105、2892124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
附件:1.行政处罚名单
2.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厦门市民政局
2026年9月7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名单
|
序号 |
社会组织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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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巴秋美术馆 |
52350200MJB964327T |
厦民罚决〔2026〕1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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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美丽鼓浪屿轻音乐团 |
52350200079357431U |
厦民罚决〔2026〕3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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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本草药物研究所 |
52350200693044515R |
厦民罚决〔2026〕5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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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海西职业技术学校 |
52350200798052837N |
厦民罚决〔2026〕6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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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照明行业协会 |
51350200321667412M |
厦民罚决〔2026〕7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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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市石油行业协会 |
51350200699927351U |
厦民罚决〔2026〕8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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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市建设会计学会 |
51350200513655627C |
厦民罚决〔2026〕9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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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市开源芯片产业促进会 |
51350200MJB9774196 |
厦民罚决〔2026〕2号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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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市青少年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 |
51350200699949227K |
厦民罚决〔2026〕4号 |
警告 |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福建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权四
处罚名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基准:(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接受年度检查的;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且上述情形能够在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的或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权十四
处罚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基准:(1)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接受年度检查的,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具有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形的,且上述情形能够在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的或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