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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不戴头盔出事有多“亏”? 法院:加重损害后果 侵权方赔偿责任从80%减至70%

2026/09/07 5.4k 阅读 474 点赞

  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不直接导致事故,若因此加重自身损害后果,应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025年7月,被告陈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鲍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鲍某及其乘车女儿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鲍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鲍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关于事故责任,法院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负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但经审查,原告鲍某驾驶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不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却明显加重了头部损伤的损害后果,属于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在80%责任比例基础上酌情扣减10%,最终确定由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鲍某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因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按70%的比例承担。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见习记者 柳加加/文 通讯员 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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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务要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