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2026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对我省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发《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有力举措
我市执行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劳动者就业,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我市从2026年9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三类标准,即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小时。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目前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4元/小时,于2025年3月1日起发布实施。
从2026年9月1日起,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三类标准,即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小时。
对比新旧政策,新政策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额为290元,提高16.57%;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加额为2.8元,提高1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