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郑湘晖辞去酒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17日酒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郑湘晖辞去酒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郑湘晖辞去酒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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