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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 第2026103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2026/07/16 9.1k 阅读 436 点赞

致公党南平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破解竹炭生产归类困境,助推南平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20261034号)由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林产化工行业分类标准,释放产业活力”建议办理情况

(一)省级政策最新进展说明

前期省工信厅牵头起草《福建省化工项目落地建设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初稿明确木炭、竹炭生产可在化工园区外布局,但经多轮省级部门会商研讨,综合产业、安全、环保等多维度考量,省级层面已确定不再出台该指导目录。现行法律法规及修订中的配套文件已厘清管控边界:自2026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仅要求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类生产项目必须入驻化工园区;对竹炭、木炭这类一般生物质加工项目无强制入园要求。目前正在修订的《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延续该管控逻辑,仅针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划定园区准入红线,普通竹炭生产不受化工园区选址限制,从法规层面消除竹炭产业选址硬性约束。

(二)持续向上对接争取分类优化

我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向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南平竹产业发展现状与竹炭企业发展诉求。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在生态环境部、省级调研及名录修订征求意见阶段反馈竹炭项目分类优化诉求,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关键调整:木竹炭制造项目环评由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行业类别由“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调整至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从环保审批源头重新界定竹炭产业属性,彻底改变单纯按化工项目管理的现状,有效释放产业发展空间。后续我市将持续跟踪名录正式印发落地,同步推动省级出台配套解读文件,明确竹炭项目行业定性标准。

二、关于“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建议办理情况

(一)纳入竹产业专班常态化统筹议题

已将破解竹炭产业归类、环评、安全管理政策障碍列为市竹产业专班专项工作,建立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等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定期梳理企业反馈的项目审批、选址、安全评估难题,统一向上对接、联合出台配套服务举措,打通部门政策壁垒,形成协同推进合力。

(二)统一项目环评定性执行标准

我市竹炭项目环评将统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与新版环评分类名录,优先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定性;对配套炭气联产的项目同步认定为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项目,不再简单划归化工类项目管理。

三、关于“建立差异化管理制度,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建议办理情况

(一)统筹规划竹产业循环经济专业园区

结合全市竹产业布局规划,首期推进“两徐”竹经济产业园徐墩片区共富产业园,园区统一布局初级竹加工、竹炭资源化利用板块,配套集中炭化、烘干、炭气联产供热基础设施,实现竹木边角料就地回收、炭化产汽就近供给,构建低成本循环产业链。

(二)落地“炭气联产+集中供热+共享加工”示范模式

市工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指导福建省福烨科技有限公司打造示范项目。一是利用企业竹木下脚料炭化产气自给供热,富余蒸汽通过管网供给园区其他竹加工企业,实现园区集中供热;二是待运营成熟后搭建公共集中炭化、烘干服务平台,为园区外小微竹企提供共享加工服务,解决小企业淘汰小型锅炉后的热源难题。

(三)简化循环类竹炭项目环保审批路径

市生态环境局对定位为新能源、废弃资源循环利用的竹炭、炭气联产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项目前置审查,组建“政企技术单位”专项服务组上门代办、全程技术指导,优先落实规划环评、园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指导,加速项目落地。2025年全市已完成11个竹产业技改、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上门服务18个重点竹循环项目,指导170余家竹企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四、关于“完善全竹利用产业链扶持政策,提升综合效益”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国家《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年版)》要求,不再实施与企业投资额等经济指标挂钩的财政奖补政策,后续我是将从用地、环保等要素保障方面支持竹炭蒸汽联产等循环利用模式的推广。市生态环境局已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要素保障,豁免指标购买,为竹炭循环企业降低环保运营成本。对园区内竹炭项目氮氧化物、COD、二氧化硫年新增排放量低于0.1吨、氨氮低于0.01吨,豁免排污权指标购买;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低于0.1吨,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创新“政交银企”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为竹炭生产企业提供定制化信贷方案,缓解技改、扩建资金压力。

领导署名:陈文藩

联系人:叶昌超

联系电话:0599—8831779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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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