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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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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 9号 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沈东、刘潘、王彩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39号),已于2026年6月22日0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本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涛,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案字〔2026〕39-1号、〔2026〕39-2号、〔2026〕39-3号仲裁(非终局)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申请人沈东(普劳人仲案字〔2026〕39-1号): 一、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沈东2025年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2025年9月、2025年10月未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968.90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陆拾捌元玖角整)。 二、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沈东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人民币3906.00元(大写:叁仟玖佰零陆元整)。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6874.9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柒拾肆元玖角整),该款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申请人沈东与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1日终止,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驳回申请人沈东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刘潘(普劳人仲案字〔2026〕39-2号): 一、确认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潘2025年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2025年9月、2025年11月未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7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元整),该款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申请人王彩荣(普劳人仲案字〔2026〕39-3号): 一、确认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彩荣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彩荣2025年5月、6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2025年11月、2025年12月未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彩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4400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整)。 以上二、三两项合计人民币5600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该款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89579,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
政策通知公告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9号)
2026/07/01 4.2k 阅读 53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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