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铜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按照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文件精神,确认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依法行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特此公告。
铜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6月25日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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