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工信、政府办、发改、人社、住建、市管、城管、科技等部门就其起草的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市司法局对上述建议进行审查汇总,形成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意见建议者请于202662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

征求意见期限:202669日至2026624日。

联系人:徐思欣 联系电话:0793-8199179     

邮  箱:fgk707@163.com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6号

附件:《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上饶市司法局    

202669

附件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具体如下:

一、废止文件7件

1.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厅发〔201822,根据饶府发〔20247号修改

2.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六稳”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厅字〔20192

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发〔202016

4.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的通知(饶府发〔2022〕10号)

5.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办发〔2021〕5号)

6.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饶府厅发〔2018〕7号)

7.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饶府办发〔2023〕11号)

二、宣布失效文件3件

1.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长三角)科创飞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字〔2023〕55号)

2.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饶府办字〔2024〕37号)

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进一步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饶府办字〔2024〕47号)

三、修改文件5件

1.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将第一段修改为:“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将第四点修改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1〕7号)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提高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饶府发〔2019〕7号)

删除第二部分“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5小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市纳入我市‘映山红行动’。并按照上饶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厅发〔2018〕22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建筑业发展提质增效实现建筑业产值稳步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22〕73号)

删除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一)大点“扶持产业做大做强”第6小点“用活用好建筑业产业发展资金”中的“(2)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境内上市企业按《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厅发〔2018〕22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字〔2019〕37)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费用统一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电费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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