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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九师行复字〔2024〕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白杨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5/28 1.6w 阅读 485 点赞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

申请人称:2024年2月5日我驾驶车牌号码新GT****车辆在并未闯红灯的情况下,被辅警私自扣车2-3小时,言语举止十分恶劣,并扬言只要穿上警服就代表警察,不需要出示警官证,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之后将我带到警务站,即三号执法站,还要求核查我家属身份信息,我认为他们没有这个权利,属于超出职责范围。在认定我闯红灯不成立后,又改变认定我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我认为这是他们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的结果。根据交通法1024条之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0分,再无其它处罚”,被申请人给我处以200元罚款,我认为这是他们徇私报复的行为。他们在没有执法证的情况下私自扣留我的车辆和行驶证,出示了电子版驾驶证后,他们还非要我的纸质版驾驶证,这种行为算不算故意刁难我。故本人提出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本人的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电子罚款单据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5日13时40分,额敏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第九师朝阳区新华路与友谊东街路口执勤时,沈某驾驶车牌号为新GT****的出租车在执勤交警明确做出停止通行手势并未示该方向车辆通行手势的情况下,从人行道上强行在前方有车辆排队等候的情况下,从左侧超车欲经过该路口,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后将其拦截,并依法对其处罚。

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额敏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于2024年2月5日14时20分作出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沈某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1、申请人沈某称:其当时驾驶的车辆在并未闯红灯的情况下,交警大队辅警私自将起车辆扣下2-3个小时,并且言语举止十分恶劣。经调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处罚现场交警着制式警服,在沈某要求交警出示警察证时,现场执法民警按照规定向其出示了警察证,并告知警号等相关信息。

2、申请人沈某称:当扣下他的车之后,交通警察态度更加恶劣,扬言只要身上穿着警服,就代表警察根本不需要警官证,想怎么处罚你就怎么处罚你。经调查:首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态度是随着执法对象的配合程度而升级的,当时现场沈某情绪激动,说话声音较大,执勤民警随即与其对话时提高了音量,提高音量并不意味着态度恶劣。

3、申请人沈某称:将其带到执法站后,核查其家属身份信息。经调查:沈某在执法现场对交警对其作出的处罚有异议,并要求查看监控,因执法现场无法调取监控,故将沈某带至交警执法站,此时一名自称是沈某家属的女性也要求查看监控,但其并不是当事人,因执法站为办公场所,因此执法站值班人员要求该女性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不违反规定。

4、申请人沈某称:在认定其闯红灯不成立后,又改变为不服从交警指挥。经调查:人民警察在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正式法律文书未出具前,发现违法行为不适用的情况,当场进行说明后,针对其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并未违反规定。

5、申请人沈某称:根据交通法第1024条之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0分,再无其他处罚”交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是寻私报复行为。经调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第1024条,其次交通警察在处罚违法驾驶员时是以违法代码进行处罚,当时对沈某处罚的代码为1020(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当违法代码输入后,代码所关联的罚款及记分为系统自动生成,上级部门并未赋予交通警察私自更改罚款金额的权利。

6、申请人沈某称:交警在没有执法证的情况下私自扣留他的车辆及行驶证。经调查:1.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在对沈某处罚完成后,交警部门及时向沈某归还了行驶证2.交警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并未扣押其车辆。

7.申请人沈某称:执勤交警不认可电子驾驶证,故意刁难纳税者,经调查:未发现此情况。

综上所述,额敏垦区公安局针对沈某驾驶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所作出的现场简易程序处罚,全程有现场视频及执法音视频进行佐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第九师司法局对额敏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出编号为:(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的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通知答复书》、公安机关图片证据、视频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5日13时40分许,额敏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第九师朝阳区新华路与友谊东街路口执勤时,申请人沈某驾驶车牌号新GT****的出租车在执勤交警明确做出该方向车辆停止通行手势的情况下,强行从人行道左侧超车通过该路口,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后将其拦截,并依法对其处罚,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作出罚款2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沈某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额敏垦区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公安机关图片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音视频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本案中,2024年2月5日13时40分许,申请人沈某驾驶车牌号新GT****的出租车在执勤交警明确做出该方向车辆停止通行手势的情况下,强行从人行道左侧超车通过该路口,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并无不当。

申请人沈某称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拒绝出示证件,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显示,执勤民警已向申请人出示警察证并告知其姓名和警号。申请人沈某主张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言语举止恶劣、私自扣押其车辆及行驶证、要求其必须出示纸质版驾驶证等情况,本机关经对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审查后,未发现以上事实。故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668900175010767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