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新(2018)第九师不动产证明第0000487号 |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额敏县管理部 | 抵押权预告登记 | 654221672006GB00108F00020048 | 朝阳新区新华路543号幸福花园小区第21幢1单元151室 |
公告单位:第九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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