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白杨市人民政府已召集有关部门对《第九师白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30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163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为第九师白杨市163团经济发展办公室,收件人寇永灿,邮编834702)。
征求意见期满后,将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情况再次公布。
1.联系人:寇保顺 电话:18999488927
2.联系人:寇永灿 电话:15349948185
3.办公地址:163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4.接待时间:10:00—14:00;16:00—20:00
第九师白杨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