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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6/03/20 9.2k 阅读 472 点赞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和公众参与,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决策科学合规、实施有序高效、经验可复制推广决定选取部分区域和项目试点开展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落实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细化“策划方案-项目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流程鼓励各实施主体先行先试,探索运营前置的城市更新模式引导各地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前置服务和指导,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审查路径;提前做好2027年度实施计划谋划布局,保障项目预期成效。

二、试点选择

(一)申报要求

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积极申报联合审查试点区域。市属国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可向住建局提出试点申请。

(二)试点要求

试点区域原则上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中,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数10%的比例,遴选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试点。优先选择位于重点区域、涉及多部门协调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

三、审查内容

试点区域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住建部门组织发改、财政、资规、市场监管、商务、文广旅等部门和街道(镇),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联合审查: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实施主体基本情况项目现状调查,项目类型、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等要素是否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更新需求征询和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

2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争取政策性资金的相关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成本测算、债务情况、专项债申请计划等。

4实施方案是否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要求相匹配,包括规划调整意向、用地保障、土地利用方式、产权办理项目合法合规情况等。

5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6项目功能业态、运营模式

7其他需联合审查的事项。

四、结果运用

联合审查的项目,各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在后续审批时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联合审查已通过的内容,后续行政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

五、其他事项

有意向推进试点工作的县级市(区)、市属国企327日(星期)下班前向市住建局报送本年度拟开展联合审查的初步项目清单及工作计划,形式不限

联系人:杨旭,电话:65235612,邮箱:szzjjgxc@163.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3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