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和公众参与,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决策科学合规、实施有序高效、经验可复制推广,决定选取部分区域和项目试点开展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落实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细化“策划方案-项目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流程。鼓励各实施主体先行先试,探索运营前置的城市更新模式。引导各地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前置服务和指导,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审查路径;提前做好2027年度实施计划谋划布局,保障项目预期成效。
二、试点选择
(一)申报要求
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积极申报联合审查试点区域。市属国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向市住建局提出试点申请。
(二)试点要求
试点区域原则上从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中,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数10%的比例,遴选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试点。优先选择位于重点区域、涉及多部门协调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
三、审查内容
试点区域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住建部门组织发改、财政、资规、市场监管、商务、文广旅等部门和街道(镇),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联合审查: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实施主体基本情况、项目现状调查,项目类型、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等要素是否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更新需求征询和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等。
2.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争取政策性资金的相关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成本测算、债务情况、专项债申请计划等。
4.实施方案是否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要求相匹配,包括规划调整意向、用地保障、土地利用方式、产权办理、项目合法合规情况等。
5.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6.项目功能业态、运营模式等。
7.其他需联合审查的事项。
四、结果运用
经联合审查的项目,各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在后续审批时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联合审查已通过的内容,后续行政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
五、其他事项
请有意向推进试点工作的县级市(区)、市属国企于3月27日(星期五)下班前,向市住建局报送本年度拟开展联合审查的初步项目清单及工作计划,形式不限。
联系人:杨旭,电话:65235612,邮箱:szzjjgxc@163.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