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乌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的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8321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3〕41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乌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的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18 17:40:0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41号),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颁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内政发〔2012〕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内民政社救〔2012〕19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社会救助的具体规定执行。在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时,核对机构可对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并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申请救助家庭的家庭财产和申请救助前连续6个月内的可支配收入。
(一)可支配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性收入是指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5.其他有关的收入。
(二)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1.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
3.房产;
4.债权;
5.商业保险;
6.其他有关的财产。
三、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城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委托市(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以及认定工作。
四、核对对象
具体核对认定对象包括: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廉租住房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申请城市低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待遇的;
(三)受申请人委托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人员。
五、核对流程
核对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核对机构通过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核对工作由区民政局将已授权的核对对象基本信息提交各区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将信息汇总分类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并出具核对报告,一个核对周期为30天(从统一递交至区民政局之日起计算)。
(一)申报。核对对象在街道诚信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凡申请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务的,在初次受理时一并填报),与街道(镇)签订《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并提供受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受理委托后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并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区核对机构(核对机构设在区民政局)。
(二)核对。核对机构从每月30日起汇总分类所需核对信息,于下月5日前交付各相关部门,将需核对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和数据拷盘相结合的方式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核对。
(三)反馈。政府各相关部门于每月15日将已核对信息反馈至各区核对中心。各区核对中心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在每月20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出具核对结果,书面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各种救助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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